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从生产到销售一向受到严格的监管,但刘某、陈某为了获利铤而走险,将未经审批的“土药”放上网店销售。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陈某提起公诉,这也是全省首起提起公诉的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陈某和刘某原系夫妻,虽然离异但仍同住。2015年,刘某在广西一摊贩处购买了几瓶“瑶山寨土药王”自用治疗风湿,使用后觉得疗效不错。2016年,陈某从中见到“商机”,他向刘某索要了“瑶山寨土药王”的联系方式后进货。之后两人从“用户”变“商户”,以每瓶45元进价购进,又以每瓶80元的价格在网店销售。
陈某为主负责生意,而刘某有时协助分装、取货、发货等,期间虽然有收到买家服用后效果不佳的投诉,但陈某也只是赔钱退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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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福州的郑某在陈某的网店购买了3瓶“瑶山寨土药王”后服用,出现了头痛、头晕等不良反应,觉得可能是买到假药的他报警求助,之后陈某、刘某落网,截至2022年2月,陈某、刘某等人实际销售货款达13万余元。
经过鉴定,这款“瑶山寨土药王”含地塞米松、醋酸泼尼松、布洛芬、氨基比林、吲哚美辛等激素和其他化学药成份。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瑶山寨土药王”属于药品,但没有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也没有国家药品批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销售此类药品,已涉嫌触犯妨害药品管理罪。
涉案药品被广泛销售,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陈某和刘某在国家级媒体发布风险警示、公开道歉并召回已售药品,而两人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认罚。
同时检察官提醒,就医购药应该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或者药店,切勿听信“偏方”、“土方”,以免治病不成还造成健康伤害。
法条速递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0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案例警示|贩来“土药”开网店,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对这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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